《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2020-09-24 09:21:55 凤凰网房产 

  9 月 22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 " 修订草案 ")的议案说明。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孔海燕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全面总结全省土地管理实践经验,凸显了江苏特色,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修订背景

  通过修订省条例总结江苏经验、解决江苏问题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法规,也是全省自然资源法治体系四梁八柱的关键一环。省条例于 2000 年制定出台,期间进行了小幅修正,但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均未有实质性变动。省条例对土地管理的约束性、指导性越来越弱,能实际引用的条款越来越少,虚置化严重。在国家已对《土地管理法》进行重大修正的大背景下,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率推动省条例修订工作不仅是中央要求,也是地方担当,更是管理亟需。

  " 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系统总结提炼我省近 20 年的土地管理实践与探索经验,将土地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不断强化法治对我省土地管理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孔海燕说。

  多年来,江苏土地管理改革的成果经验丰富、亮点频出,尤其是在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等方面已经形成了经过实践检验、各方面普遍认可的成熟做法。比如,常州武进区作为典型的示范点之一,有关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等的实践经验已有了初步成果。这些成果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省条例,总结江苏经验、体现江苏特色、解决江苏问题,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也指出,修订草案立足省情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制度创新,秉持土地公有性质不动摇、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立法宗旨,全面总结全省土地管理实践经验,凸显了江苏特色,既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指导性,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总体质量较高。

  内容亮点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去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其他一些土地管理重要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在完善土地转用、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等方面,也有不少亮点。比如,修订草案提出,明确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条款,具体规定圈内圈外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与权限,与国家授权审批相衔接,并为省以下审批权的下放预留空间。完善征收补偿制度。充分吸收省政府 93 号令的相关成果,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和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确定安置人员名单。

  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拟充分吸收武进经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入市方式、入市程序、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以及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等等。

  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方面,结合省内节约集约用地 " 双提升 " 行动成果,规定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响应 " 立体开发 " 的现实需求,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修订草案新增了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立体利用条款,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依法登记。

  审议意见

  建议尽快修改《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指出,要统筹考虑土地管理条例与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相互衔接关系,避免出现立法盲区、条文冲突和制度缺位现象,尽快形成科学严密、有机衔接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为此,一是建议尽快修改《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相比,未设 "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章节,为压实自然资源部门 " 两统一 " 职责,确保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建议将《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修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二是建议加快江苏国土空间规划单项立法。修订草案单设 " 国土空间规划 " 一章,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为一体,明确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但大多规定还较为原则。其他,如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也要及时跟进修改。

  此外,审议意见报告还就关于受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问题、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程序等问题及条款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唐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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